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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用照顧床-附加功能B款(電動升降功能)
所屬縣(市)政府 | 桃園市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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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準表分類 | 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 |
項次 | 107 |
輔具補助名稱 | 居家用照顧床-附加功能B款(電動升降功能) |
縣(市)政府低收入 戶補助金額 |
5000 元 |
縣(市)政府一般 (非低收入)戶補助金額 |
元 |
最低使用年限 | 5 年 |
補助相關規定 | 一、補助對象:重度肢體障礙達癱瘓程度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者。
二、評估規定: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 三、規格或功能規範: 四、其他規定: |
其他說明 | 評估人員:甲 附註: 一、輔具補助基準如下:(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) (一)低收入戶:本表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全額。 (二)中低收入戶:本表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百分之七十五。 (三)一般戶:本表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百分之五十。 二、本表之「補助項目」前加註「※」者,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、一般戶均可接受「最高補助金額」之全額補助。 三、補助款之撥發,須按依第一點、第二點之最高補助金額為上限,並以實際購買金額為限。 四、「評估人員」之資格,依「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」之規定。 |
最新修改日期 | 2012/11/12 上午 09:45:00 |